一般条款与条件

一、总则及适用范围

  • 本销售及交货条款仅适用于我们收到的每一份订单;若与订购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则同样适用于与该订购方进行的所有未来交易。本条款仅适用于企业客户(即在进行法律交易时以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为目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除非我们已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其有效性,否则我们不承认订购方提出的任何相抵触或相异的条款。此类同意仅适用于具体个案,不适用于以往或未来的交付。即使我们在知悉订购方存在相抵触或相异条款的情况下仍无条件执行交付,我们的交付和付款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订立及合同文件

  • 我们的报价仅供参考,应视为邀请订购方提交报价。 我们的报价不具约束力。只有当我们以书面形式接受订购方的订单、以书面形式确认订购方的接受声明,或已交付所订购的货物或提供所订购的服务时
  • ,与我们的合同才成立。我们与订购方在签订合
  • 同时达成的所有协议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我方员工无权在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除非事后获得明确批准,否则口头或电话形式的合同变更仅在订购方与依法或基于向订购方书面通知的特别授权而有权代表我方的员工达成协议时方为有效。
  • 除非明确标注或约定为具有约束力,否则产品目录、宣传册、通函、广告、图片及价目表中所载的重量和尺寸信息仅在商业惯例范围内具有近似参考价值。无论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交付给订购方的图纸及技术文件
  • ,均完全归本公司所有。 我们保留所有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将这些文件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特别是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提供。应要求,须立即将文件退还给我们。

III. 价格与付款

  • 我们的价格为工厂交货价,包含工厂装运费用,但不包括包装费、运输费及其他发货费用,另需加收当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 对于合同约定交货或服务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以上的,如果自合同签订至履行期间成本发生上涨(特别是由于工资协议或材料价格上涨),我们保留相应调整价格的权利。如有要求,我们将向订购方提供相关证明。
  • 我们的发票应立即支付,且不得扣除任何款项。付款到期后,最迟在到期日及收到我们的发票或同等效力的付款通知后30天内,
  • 订购方将因收到催款通知而构成违约。
  • 若订购方逾期付款,我们有权收取年利率12%的逾期利息,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加8%的利息。但在前一种情况下,订购方有权向我们证明,因逾期付款未给我们造成损失或仅造成显著较小的损失。 若我们能够证明延迟付款造成的损失更高,我们有权主张该更高额的损失。
  • 若订购方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供货或服务付款方面存在延迟,我们有权要求预付款,并保留尚未交付的货物或尚未提供的服务。 若合同订立后发现因订购方无力履行而危及我方的付款请求权,我方可设定合理期限,要求订购方在此期限内提供担保。 若该期限届满且未获履行,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即使我们无预先履约义务,但为按时完成订单而必须进行准备工作时,此规定同样适用。 在此情况下,约定的交货期限将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我方设定期限至买方提供担保之间所经过的时间相同。买方仅在以下
  • 情况下享有抵销权:其反请求已获得法律确认、未受争议或已被我方认可。买方仅在反请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方有权行使留置权。

第四条 所有权保留

在买方履行与我方业务往来产生的所有债务之前,我方保留对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若采用赊销方式,该保留所有权即作为相应未结余额债权的担保。若买方违反合同,特别是发生拖欠付款的情况,我方有权收回已交付的货物。 收回已交付货物不应被视为撤销合同。
订购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并精心维护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特别是应自费为其投保,以足以覆盖重置成本的保额,防范火灾、水渍、破损、盗窃及其他损害。
在全额付款之前,订购方不得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进行质押,亦不得将其转让作为担保。若发生查封或其他第三方干预,订购方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如果该第三方向我们提出的司法或非司法程序费用无法获得赔偿,则订购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订购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货物,除非其已逾期付款。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为确保安全,订购方即将其因转售而对其客户或第三方产生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们。即使在转让后,订购方仍有权收回这些债权。 我们有权自行追讨该债权,但只要订购方未拖欠付款,特别是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我们将暂不采取此措施。 但若发生上述情况,我们可要求订货方告知我们已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所有必要的催收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事宜。订货方对保留
所有权货物的加工和改造始终是代表我们进行的。 若保留所有权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我方的物品进行加工,则我方按加工时该物品与其他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取得新物品的共有权。此外,对于因加工而产生的新物品,适用与保留所有权交付货物相同的条款。
若保留所有权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我方的物品以某种方式结合或混合,从而成为统一物品的实质组成部分,则我方将按结合或混合时保留所有权货物与其他结合或混合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有权。 若因结合或混合导致买方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双方约定由买方按比例将共有权转让给我们。买方应为我们保管由此产生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权。此外,对于因结合或混合而产生的物品,适用与保留所有权交付物品相同的条款。
若买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且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超过应担保债权10%以上时,我们将释放应归我们所有的担保物;应释放的担保物由我们自行选择。

五、交货期

交货期限和日期仅在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时方具有约束力。 我们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是: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均已澄清,生产商品所需的工具和/或模具已备齐,且订购方已及时、妥善地履行其义务,特别是履行了各类配合义务。 若订购方未履行此类义务,交货期将相应延长。但若延误系由我方造成,则此规定不适用。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由我方负责送货或承担运送义务,否则只要在交货期限届满前,交付物品已离开我方工厂,或我方已通知订购方交付物品已准备就绪,即视为我方已遵守交货期限。 如需进行验收,则以验收日期为准(除非有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否则以通知买方已准备好验收为准。
因我们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障碍(特别是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劳资纠纷、 政府措施及交通中断)所导致的运营中断,只要其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生产或交付,将导致交货期限相应延长。
若因我方过失导致延迟,我方对延迟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购买价格的5%。 除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已约定为固定期限交易,否则订购方无权提出进一步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若我方的责任超出第一句所述赔偿金额,以及在要求以赔偿金代替履约的情况下,我方的责任均受第九条(责任)的限制。
因延迟履约,订购方仅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解除合同,前提是我方确实存在履约延迟。
对于未约定期限、生产批量或验收日期的随叫随送订单,我们有权在订单确认后最迟三个月内要求对此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确定。若订购方未能在三周内满足此要求,我们有权设定两周的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届满且未获履行后解除合同和/或要求赔偿。
若订购方要求推迟货物发货,且我方破例满足该要求,则自通知货物已备货之日起,我方有权按相关货物发票金额的0.5%收取每月(按月计算)的固定仓储费。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高于上述标准,我们有权要求支付该差额。

第六条 风险转移、分批交货及包装

  • 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我们仅提供工厂交货,相关风险由订购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若我们例外地承诺负责发货,则交货标的物在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执行运输的人员时,其意外灭失和意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给订货方,即使我们承担了运输费用。 除非订购方另有特别指示,否则我们有权自由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保险仅在订购方明确指示且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由我们办理。
  • 如需进行验收,则验收时间决定风险转移。验收必须在交货日期立即进行,最迟应在我们通知准备验收后进行。 若仅存在非实质性瑕疵,订购方不得拒绝验收。若订购方虽有义务验收,却未在我们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则视为已验收。即使订购方延迟验收
  • ,交付标的物因意外灭失或意外变质所产生的风险仍转移给订购方。
  • 允许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分批交付。
  • 若由我方负责货物包装,则系受订购方委托进行。包装费用由订购方承担。若订购方有权退回运输包装,则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将包装材料退还至我方营业所在地。

第七章 质量缺陷

  • 订购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按照正常商业惯例对所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若发现瑕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若订购方未履行此项义务,则视为已接受该批货物。 若后续发现瑕疵,须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否则该批货物亦视为已获认可。对于存在物质瑕疵且该瑕疵成因在风险转移之时
  • 已然存在(此点须由订购方始终予以证明)的所有部件或服务,我方将自行决定免费进行维修、重新交付或重新提供。
  • 为使我们能够进行所有认为必要的修复和更换,订购方须经事先协商后给予我们必要的时间和机会。如果因我们的过失未能在订购方设定的合理期限内消除缺陷,订购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消除缺陷,并要求我们报销必要的费用。 在危及生产安全或为防止过分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下,无需设定期限。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 如果合理次数的维修或更换均未成功,订购方——在不影响根据第IX条 (责任)条款规定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除合同或减少报酬。
  • 若因交付后将交付物运往买方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运输、路费、人工及材料成本增加,我们不承担此类费用,除非该转移符合其预期用途。
  • 买方的瑕疵索赔权自交付标的物之日起12个月后失效。如需进行验收,则以验收之日为起算日。 对于按照通常用途用于建筑工程且导致该工程出现缺陷的瑕疵交付物,适用法定时效期限。在以下情况下,上述法定时效期限同样适用:我们已就交付物的质量作出保证;存在恶意隐瞒瑕疵的情况;涉及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的情况;以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况。
  • 若仅存在与约定品质的轻微偏差、仅对适用性造成轻微影响、属于自然磨损,或因风险转移后因不适当或不当使用、错误或疏忽操作、 安装不当、过度使用,或因合同未预见的特殊外部因素所导致的损害,则不承担瑕疵索赔责任。
  • 此外,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或替代性索赔(即索赔因瑕疵而产生的无益支出),适用第IX条(责任)的规定。 除第七条规定外,因物权瑕疵而针对我方及我方履行辅助人提出的其他索赔均不予受理。承包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
  • 478条、第479条行使追索权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第八章 法律瑕疵

  • 若存在法律瑕疵,则关于物质瑕疵的规定(第七条),特别是第七条第6款所述的期限,应相应适用。
  •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仅有义务确保在境内交付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如果第三方因我们交付且按合同使用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向订购方提出正当索赔,我们仅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订购方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且不承认侵权,同时我们保留采取所有抗辩措施及进行和解谈判的权利。
  • 若订购方应对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负责,或该侵权系由订购方的特殊要求、我方无法预见的使用方式,或因订购方对货物进行改动或以不符合合同的方式使用所导致,则订购方不得就此提出索赔。

第九条 责任

  • 原则上,只有在我们或我们的履行辅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向我们主张损害赔偿。若违反合同基本义务,即使仅存在一般过失,我们亦应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合同典型且可预见的损害。
  •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生命、身体及健康受损而产生的索赔,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此外,该限制也不适用于因恶意隐瞒缺陷所产生的责任,以及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索赔。
  • 关于任何召回措施的内容和范围,订购方应在可行且合理的情况下预先通知我们,并给予我们发表意见的机会。
  • 凡我方责任被排除或限制的,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我方雇员、员工、代表及履行辅助人的个人责任。

X. 工具与模具

  • 若我们为生产订购商品而制作模具和/或模具,则这些模具和模具的所有权仍归我们所有,即使订购方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模具和/或模具的制作费用。
  • 模具费用将与货物分开开具发票。除非另有约定,发票金额的50%应在订单确认时支付,其余50%应在通知完工并交付样品后无折扣支付。 即使订购方未接收或未完全接收订单确认书中所述的货物,其付款义务仍然有效,除非未接收或接收不足系由我方造成。 若仅向买方收取了部分费用,且买方应对未验收或部分验收负责,则买方须全额或部分偿还我方制作工具和/或模具所产生的费用。在部分验收的情况下,应偿还的费用比例按已验收货量与订购货量的比例计算。
  • 自最后一次向订购方交付之日起,我们将免费保管工具和模具三年,以备后续可能的交付使用。若订购方在该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将在一年内继续订购需使用该工具和/或模具生产的其他货物,我们将相应延长保管期限。 保管期届满后,我方有权将工具和模具用于自身生产或第三方订单。
  • 在保管期间,我方承担维护和妥善保管的费用,以及工具和/或模具受损或毁坏的风险。 若因生产订购方产品导致模具和/或模具磨损而需更换,相关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 订购方知悉,其委托制作的模具和模具中蕴含了大量的研发专有技术,且我们对此具有特殊的保密利益。 因此,双方约定,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订购方均无权要求返还工具和模具,即使订购方已全额承担工具费用和/或供货关系终止,亦不例外。若符合法律规定,订购方要求金钱赔偿的权利不受此影响。

第十一章 侵犯工业产权时的索赔豁免

  • 若我们需根据买方的图纸、模型、样品或使用买方提供的零部件进行交付,买方应确保此举不会侵犯国内外(尤其是货物目的地国)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买方应在收到我们首次书面要求时,立即就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对我们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该免责义务涵盖因第三方索赔或与之相关而必然产生的所有费用。
  • 若第三方援引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禁止我方进行生产或交付,我方有权——无需审查法律状况——暂停相关工作,直至订货方与第三方澄清法律状况为止。 如果因延误导致我们无法合理地继续履行订单,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管辖地、履行地及适用法律

  • 在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的交易中,凡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由魏尔海姆地方法院(AG Weilheim)或慕尼黑第二地区法院(LG München II)专属管辖。但我们亦有权在订购方营业所在地所属管辖区的法院对订购方提起诉讼。
  • 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履行地为我方位于佩廷的营业所在地。
  • 本合同关系适用德国法律,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版本: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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